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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假离婚可以避债吗?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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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王某(男)和韩某(女)原来是一对夫妻。2010年,王某与他人合伙经营一家小企业,后来企业因效益不佳连连亏损。为了逃避债务,2011年1月,夫妻两人商定假离婚,他们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汽车、存款等共同财产全部转移至韩某名下。
  离婚后,王某依然住在前妻家里,已经转移到女方名下的汽车,也一直由王某在开。但从2012年2月开始,两人闹起矛盾,韩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立即从家中搬走,并且归还汽车。法院最终支持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我国公民离婚有两种方式,一为协议离婚,一为诉讼离婚。针对协议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针对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王某和韩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已经民政部门登记,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为了逃避债务,夫妻俩办理了假离婚,并且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到女方名下。但是,只要签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之后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近年来,不少人通过办理离婚登记以达到逃避债务、享受优惠政策等目的。
  其实,这种做法并不足取,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即便今天办理了离婚手续,明天法院仍可依法追加另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而且离婚后一方所得的财产即为个人财产,即便日后复婚,法律上也认定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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